|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2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当事人名称: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
经营者:唐义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EWE0WYX3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10号附37、38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排放的油烟、非甲烷总烃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9号)显示,你单位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平均值为29.6mg/m³,超过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³的1.9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7日对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对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9号)。
4.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30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唐义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陈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0月17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提供的陈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
9.2025年11月25日对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11月25日复查整改照片。
11.2025年12月29日复查整改照片。
证据9-11证明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7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整改态度十分积极,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最终又通过停止经营的方式完全消除了环境影响,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