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3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3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当事人名称: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传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FW887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星桥社区7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露天堆存的砂土、砂石等物料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对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5日对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5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露天堆存的砂土、砂石等物料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5日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2月5日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4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力:无,计算出处罚金额为10000元。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