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梁环不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不罚〔202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17 |
| 发文字号 | 梁环不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不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139CF9L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一路208号1号楼2楼35.36.37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在梁平辖区内收购废铅蓄电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分别于2025年11月20日在梁平区勇娃摩托车经营部处收购废铅蓄电池,2025年12月3日在伍xx处收购废铅蓄电池,2025年12月6日在梁平区小何摩托车维修部处收购废铅蓄电池,2025年12月12日在梁平区勇娃摩托车经营部处收购废铅蓄电池。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为900-052-31。你公司收购上述废铅蓄电池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对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8日对梁平区勇娃摩托车经营部经营者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18日对伍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2月23日对梁平区小何摩托车维修部经营者何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2月12日对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2月25日对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
8.2025年12月18日梁平区勇娃摩托车经营部经营者陈x提供的收款记录。
9.2025年12月18日伍xx提供的收款记录。
10.2025年12月23日梁平区小何摩托车维修部经营者何x提供的收款记录。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12.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3.202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4.2025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5.2025年12月25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证明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梁平辖区内收购废铅蓄电池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16.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渝(长)危许003号)复印件。
17.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提供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8.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提供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9.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州网点运输人员曹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1.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曹x的《授权委托书》。
23.2025年12月12日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袁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6.17.18.19.20.21.22.2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4.《市内电子联单》。
25.《补录市内电子联单》。
证据24.25证明重庆泰红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补录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6日、2025年12月12日在梁平收购废铅蓄电池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已补录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6日、2025年12月12日在梁平收购废铅蓄电池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的规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和处置等工作。防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