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93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93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NLMU6T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鹿村二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以来,你公司在处置养殖粪污过程中,违规在周边林地内晾干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黄彦树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5.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黄彦树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6.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现状》。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置养殖粪污过程中,违规在周边林地内晾干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陈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5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陈x《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11.2026年6月24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6年6月24日复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照片。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整改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8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素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