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94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94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大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420号6幢3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长岭村6组的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公司长岭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长岭场实 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你公司长岭场西南侧雨水沟内有废水外排,根据2026年6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WTS003号)显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8mg/L、氨氮浓度为29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3.18倍、0.9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洗消班长谭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 WTS003号)。
4.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2026年6月9日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5.2026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1〕28号)复印件。
6.2026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长岭育肥场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2026年6月2日你公司长岭场超标排放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6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年6月15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鹏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6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洗消班长谭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6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谭xx的《授权委托书》。
11.2026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年6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张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13.2026年6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长岭场粪水溢流事件整改措施报告》。
14.2026年6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照片。
15.2026年6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14.15证明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完成整改的情况。
你公司长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6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2个(裁量等级2);2.废水类别: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裁量等级1);3.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4.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罚款金额为267343.75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7343.75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