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10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环罚〔2026〕1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102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环罚〔2026〕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当事人名称: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DG4KC50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复平镇永和村9组70号
接《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案件管辖移送书》(梁平规资执移〔2026〕第10号)移交问题线索,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以来,你公司擅自将压滤工段产生的干泥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梁平区复平镇永和村9组(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库房外空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对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4月2日对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20日对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案件管辖移送书》(梁平规资执移〔2026〕第10号)。
5.2026年4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压滤工段产生的干泥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梁平区复平镇永和村9组(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库房外空地)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6年4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6年4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6年4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李xx《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2026年7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堆放在复平镇永和村9组的干泥浆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
10.2026年7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费用明细》。
11.2026年7月2日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提供的《付款记录》。
证据9.10.11证明重庆盛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干泥浆进行了清理处置,已完成整改,处置费用为8460元(大写:捌仟肆佰陆拾元整),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固体废物年产生量或者贮存量:1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裁量等级3);2.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力:无,按照上述裁量因子计算出处罚金额为处置费用的1.35倍,你公司处置倾倒的干泥浆费用为8460元(大写:捌仟肆佰陆拾元整),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处罚金额为十万元的1.35倍即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鉴于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清理倾倒的干泥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从轻裁量,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按照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8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