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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4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方案》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将梁平区2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风景名胜区

将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城镇建成区

将城市建成区以及另外31个乡镇建成区作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I、II类水域功能水体及河岸带

将七涧河(竹山—盐井口段)、竹丰水库和盐井口水库3个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及沿岸200米内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五、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将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划为限养区。

(二)III类水域及河岸带。将普里河、汝溪河、回龙河、龙溪河和黄金河5条III类水域功能的水体水面及沿河200米的河岸带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森林公园。将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域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六、适养区划定范围

全区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划定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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