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边地区和学校、居民区等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下列行为:(一)午间(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活动和其它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娱乐活动(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除外)。(二)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四)机动车辆城区鸣笛。(五)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功率音响举办演唱会、家庭舞会、丧事活动等。(六)燃放烟花爆竹。二、考试期间,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全天候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大中型货运车辆(渣土车、商砼车、沙石车等)运输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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