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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1号)

日期:2023-05-16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789889919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石龙村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36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36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36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副本)》。

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渝环办〔2022109号)。

6.《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8.202336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9. 202337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 202337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 202336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310日向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412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3.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污染防治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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