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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1号)

日期:2024-01-11

被责令改正个人xx

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

地址:湖南省隆回县xxxxxxxxxx

2024111,我支队对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发现:

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1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1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1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号)。

证据1.2.3.4证明2024111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111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xx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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