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47456591A
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沙坝村
我队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龙印村10组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4日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5日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4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xxx《授权委托书》。
5.2024年2月5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2月5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提供的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