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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5号)

日期:2024-04-17

被责令改正单位: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85735650Y

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新盛村1

我队于2024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房内开工建设1套猪血烘干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25日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X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227日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X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227提供的《项目投资说明》。

4.2024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房内开工建设了1套猪血烘干项目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227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2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X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2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XXX提供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9.202425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10.20242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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