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
负责人:李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60G80P1P
营业场所: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砂石村8组
我队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2月26日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2月26日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26624-2011)。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养殖。
5. 2024年3月1日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2024年2月26日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