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420号6幢3号
我队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养猪场养殖废水通过10个消纳管道喷头喷淋至养猪场黑膜沼气池东侧厂区外,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分析,《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WTS007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70mg/L、氨氮浓度为44.5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0.7倍、1.96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2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环保工人蒋志刚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WTS007号)。
3.2024年3月13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李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0〕45号)复印件。
5.《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6.2024年2月2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2024年2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在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养猪场黑膜沼气池东侧10个消纳管道喷头喷淋的养殖废水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李纲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李纲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李纲提供的蒋志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李纲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蒋志刚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