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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4〕8号)

日期:2024-04-17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4206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22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废水通过10个消纳管道喷头喷淋至该养猪场黑膜沼气池东侧厂区外,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分析,《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WTS007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70mg/L、氨氮浓度为44.5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0.7倍、1.96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22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环保工人X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313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X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22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22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WTS007号)。

证据1.2.3.4证明2024227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的养猪场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环境违法事实。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04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证据5.6证明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外排用于农田灌溉的出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7.20243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3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X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43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组长XXX提供的X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3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313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313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42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于202443日向我支队提交了一份《关于东方希望乐胜育肥场环保处罚的申辩意见》,述称:1、经排查部分消纳管网被人为破坏,导致废水处理进入暂存池管路不畅,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破损管道进行更换修复;2、外围消纳管道喷头过于密集,喷头布置不合理,将立即联系拆除密集管道并将拆除后移至合理消纳地;3UASB厌氧罐代替原黑膜沼气池工艺,更好处理养殖废水使其达标;4、公司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整改,并未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5、公司积极落实环保工艺迭代升级工作,投入100多万用于环保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之猪肉市场大环境低迷,公司经营困难长期处于亏损,请求免除罚款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后认为

1.根据《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的养猪场用于附近农田灌溉养殖废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此次外排至厂区外养殖废水经采样监测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述称的情形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我支队不予采纳。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3.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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