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13号)
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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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789889919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石龙村2组                                                   

队于20245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碱水池抽水泵未运行,脱硫塔未喷淋;烘干窑配套的风机故障未修复,产生的废气未引入脱硫塔处置。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531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63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53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 202463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20246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月用电记录(20241月至20245月)和日用电记录(2024525日至2024531日)。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6. 2024531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024531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 2024531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提供的邓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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