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5〕1号)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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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梁平区爱特酒店                   

经营者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C76JTP94                                         

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碧桂路61幢附31号、2幢附49-52

接群众投诉,202536日对梁平区爱特酒店(顿尔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放置在平伟阳光郡小区内的空调外机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5313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监)字[2025]ZF001)监测结果显示:202536日夜间,梁平区爱特酒店(顿尔酒店)空调外机外1米处噪声值为5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36梁平区爱特酒店前台肖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313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36日、2025313日视听资料。

4.2025313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监)字[2025]ZF001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爱特酒店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规定的夜间50dB)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5. 2025313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202536梁平区爱特酒店前台肖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 2025313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 2025314梁平区爱特酒店经营者李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 202536梁平区爱特酒店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10. 202536梁平区爱特酒店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爱特酒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酒店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空调外机噪声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将对你酒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酒店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将依法处理。

酒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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