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5〕4号)
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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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3665269F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                 

202543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20日至2025331日期间,你公司将洗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擅自倾倒至蟠龙镇蟠龙村7组(经度107.854661°,纬度30.64967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43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410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410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333号)复印件。

4.202543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xx提供的《称重单》复印件。

5.2025410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压滤污泥转运台账》。

6.202543202549日、2025410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将洗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擅自倾倒至蟠龙镇蟠龙村7组(经度107.854661°,纬度30.649670°)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5410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410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5410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43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严禁非法倾倒压滤污泥,并立即对倾倒的压滤污泥进行妥善处置

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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