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3665269F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二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你公司将洗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擅自倾倒至蟠龙镇蟠龙村7组(经度107.854661°,纬度30.64967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蒋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0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10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3〕33号)复印件。
4.2025年4月3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蒋xx提供的《称重单》复印件。
5.2025年4月10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压滤污泥转运台账》。
6.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将洗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擅自倾倒至蟠龙镇蟠龙村7组(经度107.854661°,纬度30.649670°)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5年4月10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年4月10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4月10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4月3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蒋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
11.2025年4月26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整改擅自倾倒压滤污泥问题的报告》。
12.2025年4月26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提供的《称重单》复印件。
13.2025年4月26日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压滤污泥返厂清单》。
14.2025年5月9日对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文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12.13.14证明重庆蟠龙山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对倾倒的压滤污泥进行了处置,处置费用为23644.9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玖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处置倾倒污泥费用为23644.9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玖角),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鉴于你公司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非有毒有害物质、配合调查情况较好、已完成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从轻裁量,处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