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703108640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仁贤镇仁贤村11组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页岩砂土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3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砂土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9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9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伟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旭瑞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码的页岩砂土进行覆盖。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