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明阳
身份证件号码:50022819********
住址: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组的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内的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对陈明阳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4日对陈明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陈明阳经营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组的堆场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3日陈明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陈明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对你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的堆场内露天堆码的煤矸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