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淑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623242X9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合兴镇银恒村二组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12号)显示,你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颗粒物排放浓度3次监测结果分别为>52mg/m³、>58mg/m³、>56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30mg/m³的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00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150mg/m³限值的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4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钟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12号)。
4.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68623242X9001V)副本复印件。
5.202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钟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何x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钟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