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华国
身份证件号码:51023119xxxxxxxx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xx街道xxx组xx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驾驶车牌号为鄂AW153E的车辆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01#收集废铅蓄电池,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对陈华国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12日对陈华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2日对梁平区荣升电动车销售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杨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编号:No.CQ2701120251212000001)。
5.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编号:No.CQ2701120251212000002)
6.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陈华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驾驶车牌号为鄂AW153E的车辆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01#收集废铅蓄电池,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车牌号为鄂AW153E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8.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陈华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陈华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前,立即停止危险废物收集等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