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60520956M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五组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厂区南面的道路两旁空地露天堆码有三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一堆约40吨的碎石采取了覆盖措施,一堆约30吨石粉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80吨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同时其位于厂区东北面的空地露天堆码有三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一堆约200吨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300吨石粉有约15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60吨碎石有约2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27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26日、11月27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白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区内露天堆码的碎石、石粉等物料进行覆盖,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