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
经营者:唐义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EWE0WYX3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10号附37、38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排放的油烟、非甲烷总烃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9号)显示,你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9.6mg/m³,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的1.9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7日对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对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9号)。
4.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30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0月30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股东陈x提供的唐义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0月17日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提供的陈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陈锦梁烧烤店。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现场负责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现场负责人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进一步完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现场负责人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