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传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FW887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星桥社区7组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露天堆存的砂土、砂石等物料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对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5日对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和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露天堆存的砂土、砂石等物料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5日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2月5日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相提供的高传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凤强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砂土、砂石等物料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设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