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华国
身份证件号码:51023119xxxxxxxx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xx街道xxx组xx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鄂AW153E的车辆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01#收集废铅蓄电池,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为900-052-3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对陈华国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12日对梁平区荣升电动车销售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杨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12日对陈华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16日对陈华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编号:No.CQ2701120251212000001)。
7.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编号:No.CQ2701120251212000002)。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证据1.2.3.4.5.6.7.8证明陈华国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鄂AW153E的车辆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201#收集废铅蓄电池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9.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陈华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2月12日陈华国提供的车牌号为鄂AW153E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陈华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6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收集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2)。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计算出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