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6〕2号)
日期: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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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EMB1EW6B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工业园区A区焊管车间3

2026117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外雨水井内,再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入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2026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ZF001号)显示,你公司排入雨水管网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75mg/L,氨氮浓度为:9.86mg/L,总磷浓度为:0.25mg/L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150mg/L排放限值4.1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117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29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3对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ZF001号)。

5.2026117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629日和202633日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629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117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29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117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11.2026117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外雨水井内

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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