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EMB1EW6B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工业园区A区焊管车间3
我局于2026年1月17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外雨水井内,再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入河。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ZF001号)显示,你公司排入雨水管网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75mg/L,氨氮浓度为:9.86mg/L,总磷浓度为:0.25mg/L,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150mg/L的排放限值4.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7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2月9日对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3日对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ZF001号)。
5.2026年1月1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6年2月9日和2026年3月3日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6年2月9日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年1月17日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2月9日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侯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1月17日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刘xx《授权委托书》。
11.2026年1月17日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侯xx《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梁平祥茂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外雨水井内。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