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QKFMX2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仁贤镇上街165号1-2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放在福德大道的柴油货车(车牌号:渝DF9589)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放在福德大道的柴油货车(车牌号:渝DF9589)使用螺杆人为垫高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对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渝DF9589驾驶员龚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7日对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渝DF9589驾驶员龚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7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螺杆人为垫高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17日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渝DF9589驾驶员龚xx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2026年4月17日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渝DF9589驾驶员龚xx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2026年4月17日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龚xx《授权委托书》。
7.2026年4月17日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智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垫高温度传感器的螺杆进行拆除,正常运行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