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60520956M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五组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取得扩建51万吨/年石灰岩露天开采和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19〕49号),并于2020年3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因生产需要需调整生产规模、生产线布局等,于2026年3月开始在原生产线南侧开工新建碎石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新建的碎石加工项目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1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19〕49号)复印件。
5.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
6.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8.2026年6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证明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3月擅自开工新建碎石加工项目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9.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魏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6年6月1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魏xx《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新建碎石加工项目。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