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NLMU6T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鹿村二组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处置养殖粪污过程中,违规在周边林地内晾干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5月25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黄彦树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4.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黄彦树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5.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现状》。
6.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2026年5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养殖粪污过程中,违规在周边林地内晾干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陈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5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陈x《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黄彦树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清运林地内的养殖粪污,并妥善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