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6〕9号)
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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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大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42063

202662日对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长岭村6组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62日,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长岭村6组的养猪场西南侧雨水沟内有废水排出,水质表观微浑、灰色、有臭味。该养猪场环评要求其出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WTS003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8mg/L、氨氮浓度为29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3.18倍、0.9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62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洗消班长谭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6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6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6〕第 WTS003号)。

4.202662现场检查202669日调查询问视听资料。

5.20266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128号)复印件。

6.20266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长岭育肥场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202662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长岭村6养猪场超标排放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669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66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后勤班长张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662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x的《授权委托书》。

10.202662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洗消班长谭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662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谭xx的《授权委托书》。

12.2026615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鹏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

     20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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