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个人:周康来
身份证件号码:50022819xxxxxxxx
住址:重庆市梁平区xx镇xx村xx组xx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周康来在滑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对周康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6日对周康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号)。
证据1.2.3.4证明2025年4月16日,周康来在滑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6日周康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周康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垂钓活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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