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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企事业单位注意了!

日期:2021-02-25

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有关企事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为督促全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01|持证(登记)排污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02|按证排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03|变更延续、重新申领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有关企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04|监督检查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05|关于按期整改

《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高度关注和重视,按照《条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管理,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定提供竭诚服务,帮扶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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