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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三)

日期:2021-03-31

梁平县文英养猪专业合作社

雨污分流不彻底,废水外排入河案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月28日对梁平县文英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文英养猪专业合作社设计养殖规模130头,现存栏90头。现场检查中发现其雨水、污水分流不彻底,沼液池、沼液暂存池容积不足,废水从沼液暂存池排放到山林后汇入山水沟。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梁平县文英养猪专业合作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合作社违法行为已改正。


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养殖粪污案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2月26日对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粪污暂存池内的养殖废水通过埋设于地下的水泥涵管外排入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梁平区公安局进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责任人员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重庆市梁平区谊清淡水鱼养殖家庭农场养殖废弃物外排入河案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2月20日对重庆市梁平区谊清淡水鱼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将1号鱼塘内废弃物排放至雨水沟内,最终外排入龙溪河。

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梁平区谊清淡水鱼养殖家庭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文,并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农场违法行为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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