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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3-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3〕17号

当事人: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6T2Y9D )                                

经营者:邓天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5路1号附1号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移送函,称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23年8月17日20时12分至20时56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孙自娟(22005521026)、陈元峰(22005521022)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5路1号附1号的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场所的吧台收费系统,查看包间名为“8888”的房间收费信息,其收费系统显示出包间名为“8888”的收费情况(区域:KTV区,包厢类型:豪包,订位人:KK,订位人部门:商务部,账单号:Z-BC23081700001……)、打折情况(免单、人员打折、会员、挂账)及收费渠道(现金、银行卡、现金支付)等信息,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何代强进行了调查询问,何代强承认了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供消费者自娱自乐,并以套餐消费的形式收取费用的事实,该场所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其现场负责人何代强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字[2023]17号),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7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何代强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8月1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8日,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的负责人何代强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了当事人的经营者邓天兰委托何代强全权代理办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相关案件的委托书。

2023年8月23日,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的负责人何代强到我委接受二次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何代强承认了该场所是以营利为目,向公众开放,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供消费者自娱自乐并以套餐的形式收取费用的音乐餐厅,并由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9月15日,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的负责人何代强到我委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6T2Y9D)复印件、当事人的经营者邓天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何代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9月20日,区文旅委执法人员李冬(22005521025)、陈元峰(22005521022) 到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再次开展调查,因该餐厅的收费系统仅能保存部分收费记录,执法人员提取了该部分收费记录打印件。

2023年9月21日,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的负责人何代强到我委接受第三次调查询问,对该餐厅的收费系统记录情况进行了说明,承认了违法所得情况并签字确认。

2023年9月22日,我委执法人员根据提取到的收费记录打印件及何代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制作了《关于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

经调查,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系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仅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6T2Y9D),许可经营项目仅为“餐饮服务”。该场所提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曲点播服务,并以包房套餐的形式收取顾客费用,适用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之规定情形。本委认定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适用于以上法律法规,其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6T2Y9D)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许可经营项目仅为餐饮服务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营者邓天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受托人何代强的身份证复印件、邓天兰委托何代强全权代理办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相关案件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何代强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4、当事人的负责人何代强《调查询问笔录》3份,其场所收费系统收费信息的打印件3份,《关于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兼营歌曲点播服务的其他场所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84元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孙自娟、陈元峰、王本辉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4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拟对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9月28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梁平区浩斯音乐餐厅(邓天兰)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关闭;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4元(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或者到重庆市梁平区工商银行柜台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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