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结果公开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3-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3〕19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DLQJ70)      

投资人:王永红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285号雪莱.翡翠城8号楼285-5、285-6号

2023年10月18日16点02分至2023年10月18日16点31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委)执法人员李冬(22005521025)、周红霞(22005521027)、陈元峰(22005521022)在日常检查中,经出示证件后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285号雪莱.翡翠城8号楼285-5、285-6号的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正在正常经营中,场所内有71台电脑,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要求其负责人王永红出示网吧场内巡查台账,王永红表示有巡查,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也没有网吧场内巡查台账。当事人的行为系未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场所负责人王永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王永红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19号),要求当事人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在执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9号),以上文书均由王永红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1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的投资人王永红向我委提供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DLQJ70)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120)复印件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0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永红,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9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DLQJ70)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120)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私营企业的事实;

3、当事人投资人王永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4、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李冬、周红霞、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的主体适格,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本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行为加深了认知,主动询问执法人员整改方法、学习安全生产小程序的用法,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委责令梁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10月24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重庆市梁平区一匹狼网吧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11月 1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