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文旅发〔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梁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好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梁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的传承人。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技艺精湛,完整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5年以上;

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

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5.已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从事该项目传承活动不低于15年;

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梁平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较大的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5.已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从事该项目传承活动不低于5年;

2.掌握并承续某项梁平非物质文化遗产;

3.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不得申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推荐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公民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条  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区文化旅游委。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收到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区文化旅游委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公示结果,属国家级和市级的,向市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属区级的,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四、资助

 

第十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对本地区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汇总,交由市级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后按考核等级发放传承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国家每人每年补助20000元的基础上补助3000元,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待区里出台奖扶政策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传承人补助费包括30%的基础补助金,70%的绩效补助金。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考核“基本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补助,绩效补助根据履行传承人责任与义务情况酌情发放;考核“不合格”的,经区文化旅游委核实后,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报市文化旅游委,经市文化旅游委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七条  传承补助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对于积极承担传承义务、按质按量开展传习活动的,应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怠于履行传承义务、未能按质按量开展传习活动,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减资助经费,结余的专项经费可用于资助实际承担传承义务、开展传习活动的其他传承人。

第十八条  新评定国家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次年起可申请享受传承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自次年起停发传承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学习、传承优异者,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推荐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管理

 

第二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定期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国家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协议》,并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对国家级、市级、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旅游委应当对本区内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代表性传承人的生活、传承活动开展等重大情况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连续两年无传承活动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属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经区文化旅游委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权利。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权利和资助。属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出现上述情形的,逐级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权利和资助。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