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19-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某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
成文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19-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某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成文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26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组织的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正在开展游泳服务的某游泳馆游泳池水质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委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某游泳馆游泳池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涉嫌在经营游泳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游泳馆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于2019年1月15日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0047)书面责令其7日内改正,并于2019年2月22日对某游泳馆做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6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委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对某游泳馆水质进行了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仍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调取该游泳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当事人确认签字,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0171),同时进一步对经营者及经营主管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核申请。某游泳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的规定,经相关人员合议并提请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对某游泳馆做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卫公罚〔2019〕21号)于2019年8月1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件,该案发生在城市市民强身健体的室内游泳场馆,市民对卫生管理、卫生质量关注度较高,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对游泳馆水质的监督检测结果及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也敲响了警钟。本案的查处对于不法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起到了较大震慑作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积极帮助经营单位查找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因,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并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约谈,要求经营单位强化行业自律和主体责任,加强游泳场所的自身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游泳场所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提升游泳场所卫生安全质量,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的来源为卫生机构监测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出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检验结果,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对经营单位经营主管开展调查询问,取得了案发单位对游泳池水质不合格事实的认同,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强化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场所关系千家万户,监督人员针对某游泳馆水质卫生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再次检测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某游泳馆做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某游泳馆加强卫生管理,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规范消毒操作程序,强化卫生安全意识,重视水质安全,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三、加强卫生安全知识宣传。目前室内游泳场馆水质卫生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游泳场馆经营单位对卫生管理、卫生安全认识不足,片面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减少换水量及消毒剂投入量,忽视水质安全,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卫计监督机构力量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就要求卫计监督机构和协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守法经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诉必查,为规范公共场所市场经营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思考建议】
卫计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件的查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本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办案人员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调整的是未开展卫生检测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而不适用于卫生检测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仅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督促及时整改。进一步明确“未按照规定”,明确质量规定、频次规定,修订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标准,增强条例、细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卫计监督机构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秩序。
梁平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