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3-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某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3-002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某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区内某诊所涉嫌有使用中科盛元牌抑菌粉等多种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移交线索随即展开调查。经现场检查,涉及相关消毒产品已未上架使用或销售,现场不能提供进购消毒产品的查验制度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询问,该诊所对使用过期消毒产品为患者进行敷贴的行为予以承认。
本案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书证,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该诊所的负责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该诊所使用过期抑菌粉等过期消毒产品为患者进行敷贴和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系首次发现该诊所有上述违法行为,此前未因使用过期消毒剂或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受到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截止10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前,没有收到该诊所因使用过期消毒剂或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投诉和举报。
本案有该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材料复印件、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现场笔录、询问该诊所负责人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2023年10月31日,本委依法向该诊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1月2日,区卫生健康委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决定无异议,并主动缴纳罚款,本案于2023年11月3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案由新颖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消毒产品。购进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应当查验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 我们日常监管中,重点在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关注不多,但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进货查验的过程基本流于形式,使用单位并没有贯彻实施。本案中涉案单位对其使用的消毒产品未进行检查验收,其产品的安全性就无法保障。因此,本案查办的时候从源头入手,把制度的缺乏作为一个新的查办方向,意义重大。
(二)适用法律精准、裁量适当
本案中,该诊所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过期消毒产品,二是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本案对此实行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关于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苍耳子抑菌粉、金银花抑菌粉等产品的判定,本案通过产品说明书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判定为消毒产品。
该诊所在使用消毒产品时没有遵循“先进先出、发陈存新”的原则,没有定期对消毒产品进行盘点,导致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消毒产品。结合该诊所提供的处方签等书证,该诊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主要用于辅助治疗,故该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苍耳子抑菌粉、金银花抑菌粉等消毒产品用于患者穴位敷贴的行为属于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理,且系执法单位首次发现该诊所有上述违法行为,此前未因使用过期消毒剂受到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收到该诊所因使用过期消毒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投诉和举报。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CR150,裁量基准编码:CR150A,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具体标准: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诊所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诊所进购抑菌粉等消毒产品时没有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查验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资料,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本案系首次发现该诊所有上述违法行为,此前未因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受到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收到该诊所因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投诉和举报,该诊所认识错误态度端正,积极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立即改正。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CR158,裁量基准编码:CR158A,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具体标准: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诊所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诊所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对线索和证据进行了充分分析讨论,判定该诊所使用的抑菌粉等产品为消毒产品,并根据《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危害,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对于纷繁复杂的消毒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依法处理,认清事物的实质。为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作如下几点建议:
1、作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应时刻注意医疗机构这些看似细微的要求是否及时做到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并重;同时对于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方面的培训,提高感染防控意识。
2、作为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同时应对使用消毒产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意识和职业操守,建立完善的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哪些消毒产品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购进消毒产品前认真查验索取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尤其要关注标签说明书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