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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3-002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2023年以案释法(一)

案例

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

相应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员工李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显示需要复查,但该公司不能出示李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调查取证,调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表(李某某)复印件、职业卫生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邹某某)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同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该案于2023年8月2日调查终结。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之ZY085B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9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自觉缴纳全部罚款,本案于2023年9月12日结案。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案件,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高,重视度不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足,职业病防治管理不到位的案例。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形式,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固定。通过对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的询问,调取李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发现李某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需要复查,但该公司不能出示安排其进行复查的相关记录。因此确定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二、后期回访检查。执法人员后期回访检查,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该公司整改及时到位,加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思考建议]

一、强化意识、维护职业人群健康。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能更好的维护职业人群的健康,也能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此案中,该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在收到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未根据相关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职工继续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害。卫生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针对该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等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该公司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和设施设备,完善职业监护档案,加强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加强卫生安全知识宣传。目前,由于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经营认识不足,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卫生执法人员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执法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这就要求卫生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职业危害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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