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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3-002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2023年以案释法(二)

案例

某美容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案

【要旨】

美容场所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该美容场所的设计和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美容行业的卫生标准的标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市民对此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美容场所经营者按照规定依法先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再开展经营,对无证经营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形成行业震慑效应,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馆正在营业,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该美容馆从2023年2月初营业至2023年3月15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为顾客提美容服务活动,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15日调取该美容馆合伙人胡某、经营者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胡某确认签字,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进一步对合伙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书面责令其立即改正。2023年3月29日,进一步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及结果】

某美容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3个月以内,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权编码:GC001,裁量基准编码GC001A)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卫公罚[2023]10号)于2023年6月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的来源为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调查过程中,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对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取得了案发单位对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3年2月初至2023年3月15日擅自开展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活动事实的认同,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强化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场所关系千家万户,监督人员针对该美容馆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2023年2月初至2023年3月15日擅自开展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该美容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该美容馆加强卫生管理,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规范消毒操作程序,强化卫生安全意识,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思考建议】

目前美容行业卫生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美容经营单位对卫生管理、卫生安全认识不足,片面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减少公共用品相关清洗消毒的投入,忽视卫生安全,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力量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就要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和协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守法经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诉必查,为规范公共场所市场经营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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