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17-01535 [ 发文字号 ] 梁平卫计发〔2017〕18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17-10-22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梁平文备〔2017〕47号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卫生院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科):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8号),结合梁平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疗对象

经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二、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定点治疗,定点单位由区卫生计生委指定。我区定点治疗单位是: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到定点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应事先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

三、治疗办法

(一)门诊治疗。对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年度定额报销: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800元。个人当年未使用完的门诊治疗经费,在年底时发放给个人。确因病情需要,治疗经费超出定额标准的,也应据实给予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如需在现居住地门诊治疗,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现居住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定点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也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协议将定额治疗经费发放给个人。

(二)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需住院治疗的,经定点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在定点治疗单位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报销后超出部分,由各乡镇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给予据实报销。

(三)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治疗的,经乡镇人口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给予免费治疗,但须从严把握。

四、费用报销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要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后的超出部分,在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据实报销。

五、经费渠道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后的超出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通知精神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年终凭据(住院发票复印件、财政所支付记账凭证、申请资金的函)与区卫生计生委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梁平人口计生委发〔201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2月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