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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日期:2023-04-17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应删除)。


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范行为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范行为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规范行为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依《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18.《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依《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18.《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依《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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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依《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依《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修订实施)第四十条;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规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修订实施)第四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规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7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1.《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非法向境外提供血液的)(105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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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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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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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自1999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范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规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规范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6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规范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规范行为的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年8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7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第一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8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者特定公共场所内未放置安全套或者未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9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处罚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29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规范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29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2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自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放射诊疗机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第一项;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第(三)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十七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四)项;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9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第(四)项;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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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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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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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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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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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的处罚

1.《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2.《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在禁止吸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1.《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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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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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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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参加爱国卫生义务活动及未按要求灭四害活动的处罚

1.《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2.《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的处罚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第18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相关公共场所以及在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处罚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合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中医药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14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中医药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14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中医药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14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未依法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处罚

《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二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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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二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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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泄露献血者隐私、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二条条。


15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二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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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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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施行。)第六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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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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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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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7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7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7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8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8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8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


19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9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198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199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200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20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20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203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204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5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6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7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

对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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