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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裁决目录清单

日期:2022-03-08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裁决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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