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 序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重庆中梁石油有限公司 |
91500155****43WG2H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梁平)应急罚〔2026〕执法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6万元 |
2026/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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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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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梁平)应急罚〔2026〕执法8-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0.385万元 |
2026/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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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庆市梁平区新合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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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 梁平 )应急罚〔2026〕执法19号 |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第5.6.2.2条:产品大类:组合烟花,最大允许药量 C级:1200g;《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4.33:“第一档(从轻):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一次的”。 |
罚款0.75万元 |
2026.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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