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 序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梁平县和林加油站 |
91******8331577664T |
安全生产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梁平)应急罚〔2026〕执法20-1号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修正版】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罚款1.4万元 |
202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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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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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梁平)应急罚〔2026〕执法20-2号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修正版】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警告 |
202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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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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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梁平)应急罚〔2026〕执法20-3号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修正版】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罚款0.29万元 |
202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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