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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1.10.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BU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73公里+50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第50022812021000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U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佳和行人杨*淋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梁平区应急局牵头,梁平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綦江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1.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BU2***号货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4SMG3***,车架号:LZFF25N42ED276***,发动机号:1613L201***,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075286号),车辆所有人: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150010000283***。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驾驶员陈*佳,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36周岁,身份证号:5002**********001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群益村*组*号;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038***,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7月29日,有效期限:2020年7月2日至长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3年5月8日。经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陈*佳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BU2***号货车,鉴定结果: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鑫技术鉴字﹝2021﹞T5-243号)。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BU2***号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37km/h(渝鑫技术鉴字﹝2021﹞V-684号)。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73公里+500米路段,连续弯道路段,道路全宽6.44米,双向两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视线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54****,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注册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号,实际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协信汽车物流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3835号),有效期至2022年4月15日,发证机关: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实际负责人雷*万(身份证号码:5102**********615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公司目前有货运车辆176台,均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肇事货车(渝BU2***)系陈*佳于2020年12月从他人处购得。该车从购买以来一直挂靠在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陈*佳接手后仍将其挂靠于该公司名下。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0月14日早上8时30分左右,陈*佳驾驶渝BU2***货车从梁平亿联智慧小镇出发前往合兴金都节能砖厂拉砖渣子。10月14日早上8时51分左右,在经过合兴街道护城村时,陈*佳与旁边的小车打了个招呼,此时陈*佳驾驶的货车与前方从其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淋发生碰撞,造成杨*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陈*佳不知道自己撞倒了行人,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随后,杨*淋的奶奶发现孙子被撞,拦了一辆过路的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双方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淋,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631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护城村*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双方已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

        四、事故原因

        当事人陈*佳驾驶渝BU2***号货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在未仔细察明前方道路情况下盲目冒险行驶,遇行人杨*淋横过道路未采取措施避让,造成其驾驶的货车与杨*淋发生碰撞。当事人陈*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当事人杨*淋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造成其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并与陈*佳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杨*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佳和杨*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佳,渝BU2***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在未仔细察明前方道路情况下盲目冒险行驶,遇行人杨*淋横过道路未采取措施避让,造成其驾驶的货车与杨*淋发生碰撞,造成杨*淋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1年11月30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陈*佳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按照该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该公司所属车辆每120日或5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但渝BU2***号车辆只能提供2021年的两次二级维护资料(2021年8月5日和2021年12月4日),不能提供2020年、2019年及2018年的二级维护资料;

        2.该公司所属车辆渝BU2***号车辆只能提供2021年2月25日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不能提供2020年、2019年及2018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该公司所属车辆渝BU2***号车辆未按照《道路运输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车辆二级维护记录页”中记录车辆累计行驶里程。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綦江区交通局对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綦江区交通局,依法承担綦江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行业源头安全管理。经查,綦江区交通局制定了《2021年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月—10月,共检查企业1244户次,发现隐患1100起,整改1055起,其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检查78次,发现隐患95起,整改95起。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736起,责令改正137起,罚款83万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8件。经调查未发现綦江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綦江区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10月,区交巡警支队每月对辖区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共进客运场站检查55次,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10次。今年以来,共排查道路安全隐患60处,向相关部门发放通报60次,治理54处。2021年1-10月,区交巡警支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2万余件,其中:货车13528件,酒驾53件,摩托车2914件,客车136件,电动车13510件。经调查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公安交巡警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路面巡查,对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交通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给车辆所属单位;运管部门要加大对频繁违章车辆所属企业的检查力度,绷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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