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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1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梁平区新盛镇“2022.7.6”道路交通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6日5时32分左右,刘*青驾驶由川S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A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在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北街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2年8月3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川S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A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刘*青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由梁平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新盛镇“2022.7.6”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因2022年8月-9月四川省达州市和重庆市的新冠病毒疫情反复导致事故调查时间延迟至今,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1)川S82***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欧曼BJ4259SNFK***,车架号:LRDS6PEB5KT007***,发动机号:76250***,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501-1-701-22-016808-0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黑AH***挂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天瑞牌HLY9401***,车架号:LA99FRT30M0HLY***,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车辆所有人:哈尔滨采嘉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长寿路)。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所有人为刘*青,2019年4月刘*青购买川S8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将其挂靠在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经营至事发,挂靠费用6000元/年。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刘*青,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现年35周岁,身份证号:513023**********1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组,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技术鉴字〔2022〕T5—15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1)川S82***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黑A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的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车速鉴字〔2022〕V-338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H***挂号重型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55km/h。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7911****,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注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创世精典*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韩*军,经营范围主要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达字511700000***号,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发证机关: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现更名为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目前共有504台普通货运车辆,其中78台为公司所有,其余426台为挂靠经营。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北街路段,平直道路,宽8.20米,双向两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此路段限速40km/h。事发时为黎明,无路灯照明,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7月6日,刘*青驾驶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运输煤炭到长寿区一卸货场后,再返回四川省开江县。当日5时32分左右,刘*青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北街路段时,与前方横穿马路的行人曾*菊发生碰撞,造成曾*菊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肇事司机刘*青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将伤者接往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后于当日8时左右宣布死亡。交巡警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车辆正常通行。

        目前,死者遗体已安葬,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刘*青与死者家属已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X万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菊,女,汉族,83周岁,身份证号:512224**********2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新盛村4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死者各类赔偿金,共计X万元(其中,死者丧葬费X万元,驾驶员额外赔偿X万元)。

        四、事故原因

        1.刘*青驾驶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在限速的事故路段超速且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遇前方行人曾*菊横过马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造成其车行驶至道路左侧与行人曾*菊发生碰撞。当事人刘*青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曾*菊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造成其本人在横过道路的过程中与刘*青驾驶的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曾*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刘*青,川S82***/黑AH***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在限速的事故路段超速且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遇前方行人曾*菊横过马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2年8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梁平公(交巡)立字〔2022〕84号),决定对刘*青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曾*菊,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计划》(合力安[2022]27号文件)规定:2年内营运车辆每年1次二级维护,2年以上5年以内营运车辆每年做2次二级维护,5年以上营运车辆每年做3次二级维护。川S82***号牵引车和川S79***号车辆二级维护不能提供完整二级维护资料。经查,事故车辆川S82***号牵引车自挂靠该公司以来仅在2019.7.21、2019.10.30、2021.4.13、2022.8.22进行了4次二级维护;川S79***号车辆自2018年2月5日在该公司挂靠以来仅在2021.11.20、2022.2.27、2022.6.7、2022.10.11进行了4次二级维护。二是事故车辆川S82***号牵引车的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不全。表2《车辆行驶里程记录》、表3《车辆维护周期记录》、表11《车辆机损事故记录》均为空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的规定。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6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6次,检查客运场站48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16%、挂车检验率95.32%;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4072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201人。经查,暂未发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专项活动要求对辖区交通运输领域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和检查工作。2022年1-6月,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实施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383件,对1名记20分的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技术评定3415台,年审营运车辆3288台;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424次,发现隐患205处(整改隐患169处,限期整改隐患36处),领导带队检查57次,发现隐患58处,整改隐患58处;对427个行为主体(含非法营运车辆行为人)和12家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00余万元。经查,暂未发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二级维护一定要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妥善保管所有车辆的二维保养信息,确保各车辆安全状况良好。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及时更新档案的各项内容,确保各车辆技术档案准确、详实。

        (二)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一是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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