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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3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G42沪蓉高速重庆梁平“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11日19时54分许,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川S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与贵A9V***号小型轿车在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237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3年3月6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出具第5092001202300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七大队、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G42沪蓉高速重庆梁平“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G42沪蓉高速重庆梁平“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疏于观察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汽车列车:川SC6***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川S7***挂车辆,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鲁玺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贵A9V***车辆,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荣威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行驶证所有人:罗*。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叶**,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82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13************67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大成镇,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3 月5日)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

2.贵A9V***车辆驾驶员张**(死者),男,汉族,1998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3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厦门大道,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2 月8日,事发时证件状态为:逾期未换证,违法未处理,扣留)。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6日注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普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经营范围主要为道路货物运输,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发证机关: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02月11日19时54分许,张**驾驶贵A9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237m米路段左侧行车道时,因疏于观察避让不及,导致其车撞击前方因故障停驶于左侧行车道由叶**驾驶的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尾部,造成张**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张**因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正常通行。

目前,保险公司、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正在协商善后赔偿事宜,故经济损失暂无法确定。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237m米路段,重庆往万州方向,事发路段左侧行车道宽3.75m,右侧行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208m,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20km/h、小型客车除外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事发路段平直,路面性质沥青,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路面干燥,行车视距良好,左侧行车道有故障停驶车辆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101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川S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川S7***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于七芯线束断裂,致半挂车灯光信号全部失效;快速管路断裂,致行驶中的半挂车全部车轮制动抱死,产生紧急制动,车辆不能行驶。川S7***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后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3〕1010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贵A9V***号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贵A9V***号小型轿车的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3〕V-11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贵A9V***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男,汉族,1998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3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厦门大道。

(二)直接经济损失。因善后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经济损失暂无法确定。

四、事故原因

(一)张**驾驶贵A9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

(二)叶**驾驶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车辆发生故障后停驶于左侧行车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因车辆故障断电无效)、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身后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对后方车辆驾驶人的观察、判断造成影响,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张**,驾驶贵A9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叶**,驾驶川SC6***/川S7***挂号汽车列车发生故障后停驶于左侧行车道,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身后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同等责任。2023年3月6日,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对叶**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肆佰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92002900012093号)。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工作。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6月-2022年12月仅对事故车辆进行了1次二级维护,违反该公司《车辆维修及二级维护管理制度》“二级维护间隔时间为2年以内车一年两次”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经查,该公司未对驾驶员叶**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考核,无考核合格记录。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宣汉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制定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02 月 28 日期间梁平大队在梁平服务区、礼让服务区、梁平收费站等地点开展超速专项整治 7起、酒驾专项整治 20 起、日常专项整治 133 起、联合交通执法部门开展非法营运 9 起,现场共查处简易程序交通违法行为634 起、一般程序交通违法行为142 起,非现场违法行为查处 6840起,共检查登记客运车辆 357 辆、危险品运输车辆 522 辆、货运车辆1557 辆、面包车 229 辆、其他车辆 89 辆。经查,暂未发现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宣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了《2022 年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 2023 年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 1月-2023 年2月,共组织召开全县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 14 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共计 109 家,查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问题 85 项,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部整改完毕通过汛前“大排查、大检查”活动,共发现一般隐患 15 起,要求立即整改 10 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5起,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 100%。企业自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一月一平台 101 辆、行业监管抽查违法违规 48 辆,实施“两客一危”企业记分 3 家,车辆记分 11 个,并按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客货运输 132 个驾驶人进行了从业资格证记分管理。共查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货物扬撒等货运车辆 528 余辆,行政处罚 350 余万元。经查,暂未发现宣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宣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梁平大队要经常联合高速交通部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开展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高速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企业要坚决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川冠达物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坚决落实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所有车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维护保养,尤其是车辆的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落实。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路检路查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路检路查工作,避免车辆带病上路。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将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除了开展教育培训外,还必须严把考核关,确保所有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是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梁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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